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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9章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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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问就是共产主义接班人】

“事实上,”伍爱华说起来的时候也想要叹息:“蒙古在征战初期,其实屠杀地并不比满清少,只是当时他们主要的敌人是金国、西夏和西方国家。”

“在成吉思汗在世的时候,就已经认识到了屠杀的错误,制定了《条画五章》,规定‘出军不得妄杀’,后来蒙哥汗和忽必烈也都做出了不许杀人的规定,之所以我们对此感受不深,一来是已经是千年之前了,二来是对方屠杀的多半都是少数民族,等到和宋朝对战之时,已经有不许随意屠杀的规定约束了。”

【但是这完全是因为南宋还算能打,要不然我们也早早被屠城了】

【真的,我没想到蒙古征服整个西亚和欧洲北非就花了四十年,但是打南宋居然打了四十六年,我承认我之前对宋朝是大声了点】

【还好坚持了四十六年,蒙古人建国之后也开始要脸不搞屠杀了,才保存了我们汉家的血脉】

伍爱华说完屠杀的规定之后,没忍住感慨道:“其实我发现在古代,少数民族的立法,要么就特别残暴,要么就特别宽松。”

“对此,我更倾向于是他们的习惯法就是有的残暴、有的宽松,并且因为从奴隶制游牧部落一越成为封建国家,接收到当时汉民族更高等的社会组织形式带来的震撼,所以开始学习汉化,但是因为不是一个潜移默化而是一个突然接受的过程,所以在初期和中期汉化地也不够彻底,法制就显得这么不伦不类了。”

“虽然但是,元朝作为史书有名的大一统国家,立法水平也并不算低。”

“其中还有一条元朝新出现的立法,和我们现代的立法理念非常符合,就是禁止□□幼女罪。”

“其实宋朝的时候有类似的规定,但是没有专门的立法,也没有对□□幼女的进行更重的处罚,宋代《庆元条法事类》规定□□犯要流放三千里,配远恶州,其中如果女孩子在十岁以下,虽和亦同,也就是说没有强迫,也算做□□。”

“元朝对于□□的立法参考了宋朝,但是对于□□幼女的,罪加一等。”

“元律规定,‘诸□□人幼女者,处死;虽和同强,女不坐’,直接定为死刑。”(《元史》)

【定的好!这种人渣就该死刑!】

【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学习,提一下这个立法提案吧!】

【元朝和宋朝这个“虽和亦同”和“虽和同强”真的好棒!总有人渣骗女孩子!】

【现代□□罪只是三年以上我就很不服】

伍爱华看到弹幕之后说道:“对于幼女即使同意也认定为□□这种判决原则,宋元的想法和我们现代是一致的,现代也是这样设置的,只是我们将年龄提高到了十四周岁。”

“因为立法者都有一个共识,就是不懂事的女孩子的同意不算同意,她们很容易被哄骗,所以将这种也认定为□□。”

【大明律也规定了:□□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,绞。】

【别说了,大明律把年纪提升上去了,大清律例又把搞下来了,换成了十岁,斩。】

【十一二的女孩子懂什么?她们难道就不配被保护吗?】

【说起来,也不知道古代有没有罗密欧朱丽叶条款】

【罗密欧朱丽叶条款是什么?】有古人问了。

看到弹幕中提及,伍爱华说明了一下:“罗密欧朱丽叶条款主要是西方的说法,就是两小无猜条款,对于我们国家来说,虽然没有法律的规定,但是在司法解释中对于这一类的情况有一个特殊宽大处理的规定。”

“之前说过,和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,不管对方是否同意,都视为□□罪,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,犯□□罪也需要负担刑事责任。”

“但是在06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,有专门提及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,未出现强迫、胁迫等情形,幼女也是同意的情况下,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当然,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担刑事责任,自然就更不存在□□罪的情况。”

“在20年我们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调整,修改为12-14周岁也可能存在刑事责任,并且对□□不满十周岁幼女使用更重的刑罚,但是两小无猜的审判原则还是留了下来。”

“这么说吧,十五岁的男孩子和七八岁的女孩子发生关系,当然算犯罪,但是十五岁的男孩子和十四岁的女孩子两人是中学同学偷尝禁果,这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。”

伍爱华这么一解释,古人都明白了过来:原来这就是两小无猜条款啊!

听着伍爱华的解释,古人也觉得挺合理,毕竟他们那里十四五岁都是成婚的年纪了,少年人好奇发生关系,双方自愿的情况下,确实不应该被认定为□□。

但是虽然不会被认为□□,古代也有通奸罪。

【虽然不是□□,但也伤风败俗,应该处罚才是】

【男子当以通奸罪论,女子也应连坐!】

看到这条,伍爱华不得不专门提及:“我们现代已经没有通奸罪,我国境内应该只有台湾才有通奸这一罪名依然存在。”

“不过元朝的时候是有通奸这一罪名的,之前所说的‘虽和同强,女不坐’,就是立法者认为十岁以下的幼女不应被连坐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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